华虹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原标题: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作出说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名华力微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华力微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经审慎判断,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重大不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现任董事及高管近三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近一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或其现任董事及高管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